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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由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由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由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由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由满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13时许,在满城县大册营镇利兴纸厂内,谭某某与李某丙因工作发生口角,后谭某某的女婿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李某乙、李某某、赵某某与李某丙和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丁、李某寅等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丙和李某丁受伤。经满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李某某、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丁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等人一次性赔偿李某丁等人各种损失共计190000元(其中不包含已交纳的住院费用),李某丁等人对李某甲等五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日,李某甲、李某乙到满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丙的陈述,证人谭某某、李某寅、王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解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五、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