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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宇虹灯饰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宇虹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伯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宇虹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瑛。上诉人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23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有约定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及相关法律事务均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双方有约定管辖法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乐清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