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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姚国平与柳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平,柳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8号原告姚国平。被告柳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平诉被告柳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国平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国平以被告柳小良已经支付剩余门窗款7500元,本案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国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家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