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无锡天星环保设备安装部与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星环保设备安装部,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无锡天星环保设备安装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负责人:王斌。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星环保设备安装部与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