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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王金玲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玲,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涛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洪民四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0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