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其法与王干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法,王干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张其法,居民。被告王干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法诉被告王干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法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张其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