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磊与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宝高速公路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秦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磊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西岗村*组。身份证号码4113301985********。。委托代理人被告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宝高速公路大队,住所地秦都区世纪大道安吉天地物流咸阳库南侧。机构代码证01601402-8。法定代表人郭铁锁,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胡广伟,该大队民警。原告李磊某诉被告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宝高速公路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其他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18日受理。2015年1月21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磊以其已经与被告化解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与第三人已和解,现原告李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磊某基于双方的纠纷已经化解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磊承担负担。审判员长 张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