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左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文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左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女,32岁,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捕前住土默特左旗。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7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红、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文某去到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达尔架小东营村萨某租住处,趁房内无人,从布衣柜内女士挎包中,盗走一张建设银行卡(密码写在一张纸条上)及一张身份证。后在金川开发区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先后共盗取10000元人民币。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并认为被告人文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严惩。被告人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持异议。经审查明:2014年9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文某去到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达尔架小东营村萨某租住处,趁房内无人,从布衣柜内女士挎包中,盗走一张建设银行卡(密码写在一张纸条上)及一张身份证。后在金川开发区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先后共盗取100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文某事后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害人萨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文某的犯罪行为,希望法庭从轻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文某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文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侦查人员调取自动取款机监控录像,并由被害人萨某进行辨认抓获被告人文某的经过。入职通知单、考勤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文某为金川精诚电气公司职工的事实。银行卡客户交易证明,被害人萨某银行卡支取款项的金额、日期等事实。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文某犯案后,其家属代为退还10000赃款,被害人萨某予以谅解的事实。2、被害人萨某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日上午,被害人萨某发现自己出租屋内存放的银行卡、身份证被盗,后发现该卡内10000元现金被盗后报案的事实。3、被告人文某供述证明,2014年9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文某去到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达尔架小东营村工友萨某租住处,发现房内无人又未锁门,从布衣柜内女士挎包中,盗走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身份证。被告人文某于2014年9月25日、2014年9月26日,在金川开发区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共盗取1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4、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明,被告人文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经过。提取笔录证明,从被告人文某住处提取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的经过。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萨某对自动取款机监控录像中的取款人进行辨认后,指出犯罪嫌疑人就是与自己在金川精诚公司同一车间上班的工友文某。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害人萨某于2014年10月29日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警三中队领取10000元的事实。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文某于2014年9月25日、2014年9月26日,分别在金川开发区邮政储蓄、农村信用自动取款机上共支取1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以上证据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并经举证、质证均能证明被告人文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通过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娃审 判 员 丛景龙人民陪审员 李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恒靖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