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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玉成、刘玉景、刘海明、王宪华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玉成,刘玉景,刘海明,王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438-1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玉成,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玉景,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明,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宪华,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玉成、刘玉景、刘海明、王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肥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海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费用160474.08元后,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对被执行人刘海明在本案中的执行申请,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刘海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昭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