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涛与蔡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涛,蔡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赵涛,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9号院。被执行人蔡磊,男,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58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2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磊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磊银行存款47430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蔡磊在宝鸡市金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公积金376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