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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郑小林与王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林,王荣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49号原告:郑小林。被告:王荣才。原告郑小林诉被告王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林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荣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2月份至2013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店里购买材料,材料款共计77690元,经原告追讨,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定于2014年10月30日前分期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货款。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776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材料款及尚欠货款77690元事实。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定要件,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并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郑小林系经营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小林装饰材料行的个体工商户。2012年2月份至2013年5月份,被告王荣才向原告郑小林购买装修材料,计货款117690元。被告王荣才于2012年12月29日支付10000元,于2013年2月8日支付10000元,于2013年4月2日支付10000元,于2013年5月2日支付10000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王荣才向原告郑小林出具一份欠条,承诺尚欠材料款77690元,定于2014年10月30日前分期付清。逾期后,被告王荣才至今尚欠原告郑小林货款77690元。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林与被告王荣才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荣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小林货款77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被告王荣才负担。原告郑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王荣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孙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