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世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21号罪犯黄世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9日作出(1999)防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祥犯抢劫、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黄世祥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罪犯黄世祥曾于2005年9月、2007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7月、2011年6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六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黄世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世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2.49分。罪犯黄世祥户籍所在地的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其那村民委员会、防城港市防城区司法局那良司法所、防城港市防城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世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