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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全,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安执字第9号申请人孙洪全,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晓燕,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孙洪全申请执行王晓燕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燕应当给付申请人孙洪全1万元。申请人现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长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