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全,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安执字第9号申请人孙洪全,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晓燕,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孙洪全申请执行王晓燕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燕应当给付申请人孙洪全1万元。申请人现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长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