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钧友与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钧友,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城,男,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王钧友与被告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钧友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钧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钧友负担。审 判 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