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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芝与被执行人孙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孙某某未能自动履行。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