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与许尾姑、陈跃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尾姑,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陈跃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尾姑,女,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进德、梁军征,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航、罗林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跃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进德、梁军征,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尾姑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原审被告陈跃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6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尾姑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书》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甲乙双方如果因履行和解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该约定,本案应由甲方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的所在地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以双方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租赁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房屋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讼争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