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丽与被告罗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罗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谢丽,女,生于1975年7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四新行政村李元,现住鹿邑县九安小区,村民。被告罗先锋,男,生于1970年9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薛庄行政村七里杨,村民。原告谢丽与被告罗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丽、被告罗先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罗先锋于2013年10月2日借原告现金19000元,约定于2013年10月12日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罗先锋偿还借款19000元。被告辩称,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在赌场上借原告40000元;9月2日在未来宜居经周光辉、匡超、被告和原告谢丽商定1毛的利,原告又给被告5000元,被告给原告打了50000元的欠条,到10月2日谢丽给被告要钱,被告给了原告谢丽31000元,又给原告打了19000元的借条。后来原告家人去被告家要钱,被告不在家,被告家属三次给原告2500元。2014年3月初,原告谢丽在人民医院门口见到被告,被告说没钱,原告让被告卖车,强行把被告的普桑京812**开走,至今没有音信,被告所说,没有一句谎言,如有谎言愿受法律责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原告提供2013年10月2日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罗先锋借原告款19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借条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综合认定如下:被告罗先锋借原告款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偿还31000元,下欠19000元被告于2013年10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12日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谢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抗辩所欠款是在赌场上借的,但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普桑京812**的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先锋偿还原告谢丽借款1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滨江审判员 王亚玲审判员 刘志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