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69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兆旺与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旺,郭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92、694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旺,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郭坤,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孙兆旺与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958、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郭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郭坤及郭坤之妻袁霞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