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孝深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某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某深,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某深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某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舒某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舒某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舒某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某深撤回上诉;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洪超审 判 员 周少文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