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其贵与周纯林其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周其贵,男,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高新区人,住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一街**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漆伟,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纯林,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周其贵与被告周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周其贵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纯林在2014年12月18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执行费2170元。但被执行人周纯林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纯林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