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庄海忠、郭军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海忠,郭军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1号。负责人王启军,行长。被执行人庄海忠。被执行人郭军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与庄海忠、郭军儿(2014)舟定执民字第7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仅有一套房子已因另案处理了,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7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