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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素平与被告贾孔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平,贾孔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刘素平,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孔芭,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素平与被告贾孔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素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素平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