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吴云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林海北路。法定代表人樊中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生虎,男,汉族被告吴云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云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充山里娃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