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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56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4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瑞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