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冯兴燕与徐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燕,徐双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1883号原告冯兴燕,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双全,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冯兴燕诉被告徐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白云、人民陪审员张彬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兴燕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兴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兴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冯兴燕已预交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冯兴燕负担。审 判 长 陈鑫代理审判员 白云人民陪审员 张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