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惠某某、西安某某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中,惠鹏斌,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39号申请执行人陈怀中,又名陈怀忠,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方强镇三总村八组村民,住该村组。被执行人惠鹏斌,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董事长,住该学院。被执行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惠鹏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怀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鹏斌、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给付其欠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共计112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应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