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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方明与冯长亮、燕金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明,冯长亮,燕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281号原告陈方明。被告冯长亮。被告燕金玉。本院在审理陈方明诉冯长亮、燕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方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