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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钟胜诉方武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胜,方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钟胜,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方武杰,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生,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初字第1474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方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武杰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武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武杰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