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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费治田诉东港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请求确认扣押车辆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治田,东港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费治田。被告东港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于学文。委托代理人赵卫刚。原告费治田诉被告东港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请求确认扣押车辆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费治田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治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王家丰代理审判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