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振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振狮家具有限公司,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文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7号原告福建振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树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诗皇,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文向,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福建振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告知原告补充材料后于同年12月25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和李文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振狮家具有限公司以其已和第三人李文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振狮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丽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