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吴世海与罗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海,罗家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36号原告:吴世海,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罗家利,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海诉被告罗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家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海撤回对被告罗家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吴世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世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