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与郑福泉、寿定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郑福泉,寿定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国祥。委托代理人:章建国。被告:郑福泉。被告:寿定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与被告郑福泉、寿定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靖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