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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荣嘉新材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艳和、付祖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嘉新材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付艳和,付祖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嘉新材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号(**栋*层**室)。法定代表人:万维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承贵,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艳和,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祖义,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荣嘉新材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付艳和、付祖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36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荣嘉新材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嘉新材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嘉新材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元,退还荣嘉新材料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