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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茅箭区三堰佳美脚手架出租部与杨宗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箭区三堰佳美脚手架出租部,杨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茅箭区三堰佳美脚手架出租部,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三堰澳门街市场A栋109号。法定代表人阮小平,该出租部业主。委托代理人余国锋,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宗兴。原告茅箭区三堰佳美脚手架出租部诉被告杨宗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茅箭区三堰佳美脚手架出租部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茅箭区三堰佳美脚手架出租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箭区三堰佳美脚手架出租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茅箭区三堰佳美脚手架出租部负担。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