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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寇凤坡与北京鸿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凤坡,北京鸿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430号原告寇凤坡,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北京鸿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方明珠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明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凤坡与被告北京鸿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凤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寇凤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高新发人民陪审员  孙学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