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方立发与司圣广、朱国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发,司圣广,朱国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95号原告:方立发,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司圣广,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朱国华,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法定代表人:杜庆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立发诉被告司圣广、朱国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立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司圣广、朱国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司圣广、朱国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7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许良环名下位于新火车站广场东侧天龙美食综合楼(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的房产,孙成安名下位于新火车站广场东侧天龙美食综合楼(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的房产、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合面街-X幢北X号(房地权包字第XXXXXX号)的房产、新站区临泉路吟春园高X幢XXX室(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XXX号)的房产,方立发名下位于合肥市郊区七里塘镇站塘村(合郊房权证郊字第X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立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许良环名下位于新火车站广场东侧天龙美食综合楼(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的房产;查封孙成安名下位于新火车站广场东侧天龙美食综合楼(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的房产、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合面街-X幢北X号(房地权包字第XXXXXX号)的房产、新站区临泉路吟春园高X幢XXX室(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XXX号)的房产;查封方立发名下位于合肥市郊区七里塘镇站塘村(合郊房权证郊字第XXXX**号)的房产;四、冻结被告司圣广、朱国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