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苏亚中与李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亚中,李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95号原告:苏亚中。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跃忠,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亚中与被告李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