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审 判 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赵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