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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曹县金奇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曹县金奇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20号原告: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工业聚集区西河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庆三,董事长。被告:山东曹县金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岛)工业园区牛楼村。法定代表人:吕保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曹县金奇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祁保忠审 判 员  魏卓森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