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景军与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军,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坏大街甲6号155室。法定代表人王东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中民(商)终字第155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车辆过户至申请人王景军指定的北京国然保温材料厂名下。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