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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正国与季坚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国,季坚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朱正国。被告:季坚晔。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国与被告季坚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正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