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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孟梅与黄忠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梅,黄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673-1号申请执行人孟梅,女,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忠保,男,汉族,1961年4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20982元,承担诉讼费1041元、执行费560元,合计66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忠保及其配偶孔令平(身份证号码××)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6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