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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邱建忠与于占江、顾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建忠,于占江,顾玉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邱建忠。被执行人于占江。被执行人顾玉颖,系于占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3)廊安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占江、顾玉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占江、顾玉颖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维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