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92号原告赵某某,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韩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