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莘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吴朝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军,吴朝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周学军。被执行人吴朝星。申请执行人周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朝星买卖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8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8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