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吴朝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军,吴朝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周学军。被执行人吴朝星。申请执行人周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朝星买卖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8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8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