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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甲,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