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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肖金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肖金平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8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81号城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瞿军,局长。被执行人肖金平,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金平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金平已经停止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沈新章审判员顾威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肖杰华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新章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