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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多雄与石生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申多雄。被执行人石生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生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生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甘肃省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生成在金塔县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人民币755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