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会红与王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红,王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张会红,女,1968年8月8日出生。被告王路,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负责人刘朝晖,经理。原告张会红诉被告王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会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红撤回对被告王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会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振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