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常鼎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何湘粤与陈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湘粤,陈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何湘粤,女。委托代理人朱鑫鑫,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顺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湘粤与被告陈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湘粤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湘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湘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何湘粤负担。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