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何湘粤与陈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湘粤,陈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何湘粤,女。委托代理人朱鑫鑫,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顺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湘粤与被告陈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湘粤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湘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湘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何湘粤负担。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